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承运内贸货物的运价,除水陆联运、军运、邮政运输、散油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运价计算单位: 一、货物重量:吨(1000千克); 二、货物体积:立方米; 三、集装箱:箱; 四、船舶载重量:定额载重吨; 五、船舱容积:立方米; 六、里程:沿海为海里,江、河为公里。1海里=1.852公里。 第三条 运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运单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每张运单的运费(不包括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1.00元。 第四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体积或集装箱的规格和箱量,否则,除按承运人抽查或复查确定的数量计收运费外,另向托运人计收衡量费。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交付的运杂费,除订有结算协议者外,必须在结算的当日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运价等级 第六条 货物运价等级,按“货物运价分级表”(附件一)的规定,以下列办法确定: 一、列有具体品名的货物,按表中该项品名所属的等级确定; 二、未列具体品名,但列有可适用的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该项概括名称所属的等级确定; 三、未列具体品名,而又无可适用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列名外货物”的等级确定。 四、一种货物的品名,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概括名称时,以收货人的用途确定等级; 五、旧、破、碎、废的货物,除表中已列名者外,接表中所列的相应品名等级确定; 六、列有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又属“烈性危险货物”的货物,除农田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外,按“烈性危险货物”等级确定。 第七条 不同运价等级的货物混装或捆扎成一>,按其中最高等级计费。 第八条 托运人在运单内应填写生产或通用的货物品名,不得填写类似“百货”,“化学原料”等笼统名称。 计 费 吨 第九条 货物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一体积吨;集装箱指国内集装箱以一自然箱为1箱。 “货物运价分级表”中,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者择大计费。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重量计费。 第十条 每张运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不足0.01吨时,按0.01吨进整,不足0.01立方米时,按0.01立方米进整。同一运价率的货物相加进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