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员 店铺 联盟 加盟 一点通 货运通 格子 论坛
新闻 货主 运输 货代 专线 专业 信息 公路 铁路 水运 空运 邮政 快递 市场 园区 仓储 能源 运具 出行 供求
政府 设施 设备 行业 人物 科技 软件 通信 人才 教育 文化 管理 财经 传媒 黄页 统计 安全 档案 国际 品牌
您所在的位置:国网首页 > 设施 > 铁路
破坏铁路设施嫌犯 大提速前36天落网
www.56888.net    2008-2-16 11:20:25    河北日报
   一年多时间,京广铁路正定段先后发生5起破坏铁路信号灯设施案件,23列列车运行受阻,这给即将开始的全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造成极大威胁。铁路和地方警方经过连续奋战--

    3月12日深夜,正定县正定镇个体运输司机刘保军像往常一样已酣然入睡。他做梦也不会想到,夜幕中一张天罗地网正在他周围悄然展开———20多名公安民警从天而降。

    从睡梦中惊醒的刘保军,没作任何反抗,也没有说一句话,穿好衣服,乖乖地登上警车。

    次日,正定警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11·21”系列破坏铁路设施案告破。此时,距第六次全国铁路大提速还有仅仅36天的时间。“这为即将开始的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排除了一大隐患。”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领导终于长长地松了一口气。5起破坏案件令23列列车受阻

    2005年10月22日晚10时04分,正定火车站派出所新安村驻站民警接运转值班员报告,京广线新安村站至正定站间下行线246km+420m处信号灯无信号,影响3列客车正常运行。经查,原因是线路西侧信号机继电器箱被砸开,变压器被砸坏。

    其后,类似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在这里重演。2006年1月25日、7月4日、9月4日、11月21日,京广线新安村至柳辛庄间又先后发生4起信号机继电器箱被砸案件,共影响20列列车正常行驶。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和如此相对集中的辖区路段,相继发生多起影响极其恶劣的蓄意破坏铁路设施系列案件,引起了铁道部及省、市、县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

    正定县公安局迅速与铁路警方沟通,于2006年11月30日,会同石家庄铁路公安处成立“11·21”专案组。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技侦队大力协助下,全力以赴展开侦破。摸排数千人锁定犯罪嫌疑人

    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分析:作案工具相同,均留有锤子砸、克丝钳剪的痕迹;作案时间相近,集中在夜10时至次日零时之间;作案地点相近,集中在新安村至柳辛庄间约8公里距离内;作案结果是将信号设施破坏,不能正常使用。

    专案组据此分析确定,这是一起为泄愤报复,针对性强的系列破坏案件,为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犯罪嫌疑人应为熟悉现场环境的当地或长期在当地生活工作,且有一定铁路常识的青壮年人。

    专案组迅速研究制定了详细的侦破方案。参战干警重点围绕铁路沿线村和与铁路有利害关系及对社会有不满情绪的十余类人员进行拉网式摸排。他们先后走访调查群众数千人,共摸出重点人员62人,经过缜密排查,从中发现重点嫌疑人9名。

    今年3月初,一个叫刘保军的人渐渐纳入警方视线。刘保军,正定县正定镇人,1996年开始在正定火车站货场搞个体运输生意。前两年曾因铁路货场运输利益之争,其对正定火车站领导产生不满情绪,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匿名举报站领导所谓“问题”。

    据此,专案组及时调整侦查方向,重点围绕刘保军展开侦查。经侦查证实,刘保军在正定火车站货场经营运输生意时,先后雇用两名无业游民,分别于2006年5月和9月对与其因利益之争产生矛盾的同行实施报复。按照设定的侦查方向,专案组确定刘保军等人具有“11·21”系列破坏铁路信号设施案的重大嫌疑。作案竟是为给车站领导添乱子

    经专案组审查,刘保军交待了在铁路实施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刘保军交待,近几年,他在火车站货场的生意不太景气,而他的一些竞争对手生意却越来越好,他认为这是车站领导偏心眼儿,给他们的活儿多的原因,于是便产生了打击报复的想法。他首先向有关部门写匿名信,反映站领导“问题”,想把站领导赶下台,换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领导。由于过了一段时间没有效果,他便想出破坏铁路信号设施,给车站制造混乱的鬼点子。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破坏铁路设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刑法对破坏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那么,刘保军为何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屡次破坏铁路设施呢?这可能与其行为并没有伤害任何人而且也没有对火车构成破坏,犯罪嫌疑人可能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换言之,无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无特定的侵犯对象或者目标,只要其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严重后果,已经或者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打印 】【 收藏 】【 推荐 】【 评论() 】【    】【 关闭

文字广告(AD_End2).1.1 文字广告(AD_End2).1.2 文字广告(AD_End2).1.3 文字广告(AD_End2).1.4
文字广告(AD_End2).2.1 文字广告(AD_End2).2.2 文字广告(AD_End2).2.3 文字广告(AD_End2).2.4
文字广告(AD_End2).3.1 文字广告(AD_End2).3.2 文字广告(AD_End2).3.3 文字广告(AD_End2).3.4
文字广告(AD_End2).4.1 文字广告(AD_End2).4.2 文字广告(AD_End2).4.3 文字广告(AD_End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