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网员 | 店铺 | 联盟 | 加盟 | 一点通 | 货运通 | 格子 | 论坛 |
| 新闻 | 货主 | 运输 | 货代 | 专线 | 专业 | 信息 | 公路 | 铁路 | 水运 | 空运 | 邮政 | 快递 | 市场 | 园区 | 仓储 | 能源 | 运具 | 出行 | 供求 |
| 政府 | 设施 | 设备 | 行业 | 人物 | 科技 | 软件 | 通信 | 人才 | 教育 | 文化 | 管理 | 财经 | 传媒 | 黄页 | 统计 | 安全 | 档案 | 国际 | 品牌 |
2007年2月份,张新明在网上查到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广告,对方声称经营电信业务,正在全国各地发展运营服务商,其公司经营的电话费及网络电话费非常便宜。
张新明随后于2007年2月25日与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授权张新明为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的运营服务商,张新明向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服务培训费38000元,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新明提供易话通、网络电话、商灵通、电话直拨卡和回拨卡等产品,张新明依约向被告交纳了38000元。
然而,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张新明提供上述产品,仅仅出售给张新明一些回拨卡和直拨卡等,并且没有给张新明提供任何培训,后张新明发现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回拨卡和直拨卡根本不能正常使用,给张新明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事后,张新明找到有关电信管理部门核实后才得知:目前市场上所有的回拨卡和直拨卡等业务都是违法的,双方合同书上约定的易话通等产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其它部分产品系国家电信部门特许经营,必须经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相关资质。
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经营的通话业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电信业务,被告违反该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的以经营该业务为内容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当将收取的服务培训费和话费返还原告。据此,金水区法院判决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新明服务培训费38000元、话费2000元。
与此同时,与张新明有着类似遭遇的另外两位商户叶爱木、刘丁也领到了胜诉判决书。其中,河南德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叶爱木服务培训费、话费、货款30370元;赔偿刘丁市场权益金和服务培训费、话费等损失24850元。
相关链接:何谓“回拨卡” ?
利用“回拨卡”拨打电话,信号将先被接入一个租用的转接系统,该系统再呼叫你要拨打的电话。接通后,双方通话均通过转接系统“回拨”完成,整个过程中,主叫方和被叫方都处于被叫状态。运营商出售“回拨卡”,以较低的资费吸引用户,达到营利的目的。
业内人士称,这种“回拨卡”业务其实是网络电话的一种形式,运营商通过租借传统电信运营商的接入网络,实际上在打擦边球,违反了相关的电信法规。
| 文字广告(AD_End2).1.1 | 文字广告(AD_End2).1.2 | 文字广告(AD_End2).1.3 | 文字广告(AD_End2).1.4 |
| 文字广告(AD_End2).2.1 | 文字广告(AD_End2).2.2 | 文字广告(AD_End2).2.3 | 文字广告(AD_End2).2.4 |
| 文字广告(AD_End2).3.1 | 文字广告(AD_End2).3.2 | 文字广告(AD_End2).3.3 | 文字广告(AD_End2).3.4 |
| 文字广告(AD_End2).4.1 | 文字广告(AD_End2).4.2 | 文字广告(AD_End2).4.3 | 文字广告(AD_End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