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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新闻网】 (记者 王波) 昨日上午,我市召开《江苏省港口条例》宣传贯彻动员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6月1日起,《江苏省港口条例》将全面实施。据介绍,《条例》在港口法的总体框架下进行了创新,细化了港口规划、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港口经营等内容,对促进我市港口发展、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实现港口管理由传统模式向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转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港口岸线审批更规范
据了解,我市岸线总长176.5公里,规划港口岸线100.3公里。《条例》规定,要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对岸线利用率低的码头应进行整合,以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条例》还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投资建设将有新模式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成立开发机构,投资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建成的港区由开发机构出租给港口经营人经营;开发机构收取的租金,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据了解,这种借鉴国际大港投资、建设管理经验,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地主港”发展模式,是当今世界港口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之一。其价值在于能够实现规模开发,充分利用岸线资源,减轻政府投资压力,避免每年对港口企业的补贴,有利于实现专业化分工,达到建港不经营,经营不建港的目的,大幅度提高效率,降低建设成本。
公用基础建设融资渠道将拓宽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我市港口航道、防波堤、疏港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投入资金近百亿元。面对如此大的资金压力,我市正在利用各种融资手段进行筹资。《条例》规定,港口公用基础是合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拓宽包括财政投入在内的资金渠道,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从而保障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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